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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16信息公开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

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及艺术学十一个学科门类及各类专业学位授予。

第三条 凡是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 除了履行与国外大学联合培养协定之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也不得以同一学位论文申请其他学位。

二、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第五条 硕士学位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成绩合格,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以下学术水平,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学术型硕士研究生须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或校学位英语考试,对于小语种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要求其在校英语课程平均成绩达75分以上)

第六条 博士学位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成绩合格,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以下学术水平,可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四)能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

三、博士和硕士学位的申请

第七条 学位申请资格

(一)申请人必须符合本细则的第三条规定;

(二)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相应的课程考试(考核)合格,学分达到规定标准,符合研究生培养阶段教学、科研训练及科研成果要求;

(三)博士生开题报告的时间与论文盲审的时间间隔不应少于 12个月;硕士生开题报告的时间与论文送审的时间间隔不应少于 6个月;

(四)硕士学位申请人完成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后,参加论文送审及答辩;博士学位申请人完成学位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的预答辩,经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后,参加论文送审及答辩。

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获得学士学位三年以上;(2)通过国家组织的学科综合和外语水平考试。

第八条 学位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毕业资格审查后,填写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申请书,提交指导教师学术评语,方可进入学位论文的同行专家评阅环节;

(二)所在学院(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申请条件和同行专家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进行答辩资格审查、签署意见,并于答辩前一周报校研究生院;

(三)校研究生院审查同意后,学院(所)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硕士学位论文的全校统一答辩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学位申请时限

博士、硕士学位申请分别于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受理一次。学位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期限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超过学位申请期限的,其学位申请资格自动取消。

四、学位论文的要求

第十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其选题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除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学位论文一般应使用中文撰写。如确因特殊需要而使用了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必须向学校提交中文译本以供留存。学位论文的撰写应按照《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撰写格式》执行。

论文中如引用他人的论点或数据资料以及非众所周知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必须要注明出处;引用合作者的观点或研究成果时,要加注说明,否则将被视为剽窃行为。

凡需要保密的论文须在论文送审前办理有关保密手续,注明保密密级及保密年限。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一)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得少于3万字,中文摘要600-800字, 英文摘要与中文摘要内容一致。专业学位硕士论文的要求可参照相关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应力求在理论或实际应用上有一定意义,论文应包含作者对研究课题的新见解。论文要有正确的理论指导,论证正确,资料或数据可靠,论证或计算严谨准确、条理分明、文字通顺,表明作者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专业学位硕士论文的要求按《江西财经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论文写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一) 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得少于10万字,中文摘要1500字左右, 英文摘要与中文摘要内容一致;

(二)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申请者在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的基础上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贡献,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论文结论正确,资料或数据可靠,论证或计算严谨准确,文理通顺,逻辑性强。论文应表明作者已具备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的较强能力。

五、论文开题

第十三条 开题论证意见书中列有“同意开题”、“修改后开题”、“重新开题”三种选项,与会专家在三种选项中选择一项。

第十四条 3名与会专家全部同意开题,则论文开题通过;如有2名与会专家同意开题或修改后开题,研究生应根据与会专家提出的意见,对开题报告作进一步修改,经导师同意后向学院(所)提交开题报告修改情况书面说明,获批准后方可进入论文写作阶段。

第十五条 除第十四条之外的硕士生,需对开题报告作进一步修改,并向学院(所)提交开题报告修改情况书面说明,经学院(所)同意后可举行第二次开题报告论证会(开题费用由学生本人支付),如果开题报告仍不通过,则做延期半年毕业处理。

第十六条 开题论证会的专家论证意见应送交学院(所)办公室备案,供校研究生培养督导组检查。

六、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通过毕业资格审查后,应将导师同意送审的学术评语及学位论文正式稿提交给学院(所)。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博士学位论文由校研究生院聘请5位正高职称的校外同行专家进行评阅,专家分别写出详细评语,并对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提出明确意见;

(二)全日制硕士学位论文先由研究生院抽取20%,聘请2位副高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进行评阅(其中至少有1位为校外专家),其余的由学院(所)聘请2位副高以上职称同行专家(其中至少有1位为校外专家)进行评阅,专家分别写出详细评语,并对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提出明确意见;

(三)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先由研究生院抽取20%,聘请3位副高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进行评阅(其中至少有1位为校外专家),其余的由学院(所)聘请3位副高以上职称同行专家(其中至少有1位为校外专家)进行评阅,专家分别写出详细评语,并对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提出明确意见;

(四)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由校研究生院聘请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阅(其中至少有1位为校外专家),专家分别对论文写出详细评语,并对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九条 专家评阅结果返回前不得组织答辩,评阅结果将作为评审优秀学位论文的重要依据。

七、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经评阅人评审认为达到申请相应学位的学术水平,可以进行答辩。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学位点商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于答辩前一周与研究生答辩评审材料一起报校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7人组成(指导教师不参加),成员应当是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专家,其中至少有一位校外专家。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9人组成(指导教师不参加),成员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其中至少有两位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博士生导师担任。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其职责包括论文答辩会的准备、答辩委员的联系与接待、答辩会议记录、草拟答辩决议和填写、上报答辩材料等。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三)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申请人学习情况(包括执行培养计划、课程学习、从事科学研究以及完成学位课程考试和学术论文情况),宣读论文评阅书。

(四)申请人简要介绍论文的梗概。介绍时应着重阐明自己的见解和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

(五)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委员提问后,申请人可在不超过三十分钟的时间内准备答辩。申请人应科学地、准确地回答答辩委员会成员提出的有关问题。答辩时可携带与学位论文有关的书刊资料,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的同意,可翻阅、查证。

(六)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

论文答辩会委员在对答辩情况进行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学位论文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议,并写出学术评语;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七)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议和投票结果。

(八)答辩会议应有专门记录。记录员应将规定的记录项目填写齐全,记录要准确完全,整个记录应由记录员和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学位申请者可在半年后一年内修改论文,博士学位申请者可在半年后两年内修改论文,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培养年限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八、学位论文检测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研究生院将对答辩通过的学位论文进行重复率检测(检测结果在15%以内为合格)和万分之五差错率检测,对于检测不合格的学位论文,要求学生进行修改,检测合格后再送交下一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表决。

九、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二十四条 论文答辩结束后,各学院(所)将学位申请书、答辩情况表、课程成绩表、论文和论文摘要、导师评语、评阅人的评语、答辩委员会决议和答辩委员会记录、表决票等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并存档。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须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参加,并达到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表决票由研究生院统一印制。

表决结束后,填写学位授予决议书,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后有效。

第二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校研究生院将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制订的格式,制发相应的博士、硕士学位证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即为学位证书颁发日期。

第二十七条 博士学位证书,由校研究生院代管三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方可发放。

学校每年定期举行学位授予仪式,给学位获得者颁发相应的博士、硕士学位证书。

十、学位异议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不服,可在决议宣布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

第二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建议不服,或者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或者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应在决定作出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种复议是否进行应从严掌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若认为无复议的必要,可直接回复申诉人;对是否进行复议,应在收到申请人申诉书后3个月内作出明确答复。复议的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诉人。

第三十一条 复议程序

(一)聘请不少于2位校外专家对同意复议的论文进行匿名评审;

(二)如论文评审意见一致通过,学院(所)应重新组成答辩委员会进行复议答辩;

(三)复议答辩通过者,按正常程序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

(四)复议的匿名评阅或答辩未通过者,将维持原决定。匿名评审及复议答辩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由于复议错过了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时限的,则提交下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超过的时间不受学校规定的最长培养时限限制。

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复议决定持有异议,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二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等;在入学考试、课程学习、论文撰写过程中有其他严重学术失范行为及违纪行为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十一、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按照《江西财经大学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港澳台同胞申请学位,参照本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也适用于各类专业学位。各类专业学位亦可按照各专业学位试行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报校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授予或撤销学位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应按规定向学校提交学位论文。

第三十七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校核实后可出具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江西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江西财经大学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细则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思想品德好,工作业绩突出,身体健康,获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在职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申请。

二、申请程序

  1.每年9月份受理在职人员以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

  2.申请者到研究生院学位管理科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3.申请者必须提供下列材料:所在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其它申请必备材料原件。

三、研究生课程考试

  1.申请者必须通过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一般应在两年内完成所有学分,如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一年。

  2.必修课考试实行题库管理。

  3.所有考试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学位课75分以上为合格,非学位课60分以上为合格。

  4.研究生课程考试不合格,可以补考一次。必修课经补考仍有不合格者,本次申请无效。

  5.外语和综合课必须通过全国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语和综合课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四、学位论文

  1.凡完成我校研究生课程全部课程学分,并取得国家举办的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语和综合课统考合格证的申请者,可在以后的一年内申请撰写学位论文。

  2.论文选题应能体现研究方向特点并能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或由指导教师确定;论文撰写必须由本人独立完成。

  3.论文撰写时间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逾期不能完成论文者,本次申请无效。

  4.申请者在完成论文撰写之后,可以提出论文答辩申请。论文答辩通过者,按有关条例可授予硕士学位。

五、收费与分配

收费与收入分配比例按学校规定的标准由财务处统一收费。

六、组织领导与管理

  1.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在校主管领导的领导下进行,由研究生院按在校研究生的有关管理制度(包括考勤、考试、奖惩等管理制度)进行统一管理,并派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2.申请者必须按期交纳各项费用。逾期不交者,取消申请资格。

  3.申请者不脱离原工作单位,所有关系均不转入学校。

4.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关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提前开题的若干规定

校属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并转所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根据《江西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江财研教字[2009]18号)“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自开题至答辩至少应该有八个月的时间间隔”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位申请的有序管理,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现作出如下规定:

一、对于拟报考博士研究生、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央企业总部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拟申请提前毕业的二年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必须申请提前开题,否则不能提前毕业;

二、所有申请提前开题的硕士研究生,需填报提前开题审批表(见附件),经导师、培养院所及研究生部共同签署同意意见后,统一在第三学期第十周左右进行学位论文开题;

三、学位论文开题由研究生部负责组织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开题论证委员会,未通过开题者不准予在二年级报考博士研究生、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消其申请提前毕业资格,转为同培养单位其他二年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统一安排开题。

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部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日